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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理避让他人商标,避免侵权风险

发布时间:2022-03-03
责任编辑:王亚鹏
来源:中国知识产权报

摘要: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杨某某、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
  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哥弟公司)起诉杨某某、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杨某某赔偿哥弟公司经济损失4.9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
  哥弟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,其获得了第3074655号和第5680526号“哥弟GIRDEAR”注册商标的相关授权。“哥弟GIRDEAR”品牌产品因风格独特、质量优良,而深受消费者喜爱。经过大量的广告投入和优质的市场表现,该品牌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。杨某某未经许可,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擅自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宣传,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。空间变换公司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,未对杨某某发布的商品信息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消除影响、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0余万元。

  杨某某辩称,被诉网络店铺中使用的商标是“动感哥弟”,该使用行为已经获得相关授权不构成侵权;其对被控侵权行为并不知情,接到起诉后下架了产品,店铺也已经关闭。

  空间变换公司辩称,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,仅提供网络服务,未实施侵权行为,已尽到注意义务,不应承担责任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哥弟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排他性许可,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。杨某某在被诉店铺中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,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类别相同,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,侵犯了涉案商标权。杨某某虽获得“动感哥弟”商标授权,但在商品中使用的标识与该商标并不相同,其辩称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。空间变换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,已尽到其作为平台运营者的义务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点评

  随着现代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,商品交易模式从线下到线上不断延展,电商交易平台日趋成熟活跃,另外,随着短视频、直播等新兴行业的兴起,视频带货、直播带货也成为热门产业,并因流量高、利润大而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青睐。

  在视频、直播带货中,不可避免为了展示和指明商品或服务,需要对商品或服务的品牌、商标进行介绍和展示,该种对标识的使用直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,属于商标性使用。此时,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,使公众产生混淆,属于对他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。如果经过他人许可获得商标的授权,也应当在许可的期限、地域等授权范围内,在对应的商品类别上规范地使用经授权的商标,而不应对获得授权的标识进行变更,攀附其他商标商誉,否则亦属于侵权范畴。因此,即便商业模式在翻新,商家仍需要遵守商业规范,对他人商标进行合理避让,避免侵权风险。(作者:司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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